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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常见问题《若干措施》常见问题
1.根据粤建规范〔2023〕2号第三点“鼓励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子公司落户”,省级权限资质包含哪些? 答:省级审批权限指的是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根据粤建规范〔2023〕2号第三点“鼓励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子公司落户”,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该措施于2023年9月23日起施行,后续我厅官网将会公布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全资子公司落户申请的有关核准范围、程序和条件。 3.根据粤建规范〔2023〕2号第二点“培育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综合性企业”,要具备哪些设计资质申请哪些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4.企业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影响按《若干措施》第二点“培育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综合性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答:已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不能按此措施申报一级资质。 5.如企业已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申报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时,所提供的业绩资料包括哪些? 答:相关业绩按照现行标准考核,业绩核查方式不变,需要有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业绩信息。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等材料。 6.如企业已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申报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时,是否还考核人员? 答:按资质标准考核所有主要人员。 7.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是否要求必须为牵头单位? 答:联合体业绩必须是牵头单位。 8.根据粤建规范〔2023〕2号第四点“优化业绩核查等政务服务”,业绩未录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转为线下核查?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和人员信息必须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对于业绩信息在各信息系统不一致、真实性存疑或者有修改信息等情况时,转入线下核查。线下核查与现行业绩核查方式一致,为现场核查。 |